杭叉集团: 杭叉集团: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4-10-21 2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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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股吧及公
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均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负责监控
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
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仔细核实、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认真核查舆
情相关信息;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的情形下,真实准确完整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勇于担当。公司在舆情出现后,应表现出敢于面对、敢于担
责的态度,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应对、协调宣传。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
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
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后生效。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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