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
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
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即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即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或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
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
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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