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 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
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
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重大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
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
露标准。
(三)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4)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5)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
同一交易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 其它重大事件:
(六) 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 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的审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发生较大变化;
职或者发生变动;
者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1)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
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二)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四)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下述义务:
(一) 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二) 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 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相关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
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 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唯一授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及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
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
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督促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
言和书面材料,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