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0 1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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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 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二)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三)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相关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
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事长决定。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
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
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
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
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
人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
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
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
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
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
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
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
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财务
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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