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并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4〕358 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 8,326.0928 万元增加至 11,101.4571 万元,股份总数由 8,326.0928 万股增加至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的 公司系在原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
公司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记 , 并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编 码 为 为“91330106580258541J”的《营业执照》。
“ 91330106580258541J” 的 《 营 业 执
照》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775.3643】万股,于【上市日期】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市。
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01.4571
元。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
书、财务总监。 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持股比例如
比例如下: 下:
发起人 发
序 股份数(万
名称/姓 持股比例 起
号 股) 出 出
名 人
序 股份数 资 资
号 (万股) 方 时
长高电 称/
式 间
新科技 姓
股份公 名
司 净 201
深圳广 1. 宁 产 6月 25.8233%
证盈乾 川 折 29
创新技 股 日
术产业 长 净 201
壹号投 2. 高 948.2632 资 6年 16.6362%
资基金 电 产 6月
(有限 新 折 29
合伙) 科 股 日
上海星 技
正磁厚 股
投资管 份
理中心 公
(有限 司
合伙) 净 201
浙江亚 姜 资 6年
丁投资 3. 桂 842.9007 产 6月 14.7877%
管理有 兰 折 29
限公司 股 日
杭州翌 圳
升投资 广
管理合 证
伙企业 盈
(有限 乾
合伙) 创 净 201
天津金 4. 技 405.8398 产 6月 7.1200%
镒泰股 术 折 29
权投资 产 股 日
伙企业 壹
(有限 号
合伙) 投
上海星 资
正垒誉 基
资产管 金
理中心 (
(有限 有
合伙) 限
深圳第 磁
一创业 厚
创新资 投
本管理 资
资 6年
有限公 管
司 理
折 29
合计 5,700.0000 100.0000% 中
股 日
心
(
有
限
合
伙
)
浙 净 201
江 资 6年
亚 产 6月
丁 折 29
投 股 日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净 201
刘 资 6年
松 折 29
股 日
杭
州
翌
升
投
资
净 201
管
资 6年
理
合
折 29
伙
股 日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净 201
金 资 6年
宇 折 29
股 日
天
津
金
镒
泰
股
权
投
资 净 201
基 资 6年
合 折 29
伙 股 日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海 资 6年
星 产 6月
正 折 29
垒 股 日
誉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净 201
资 6年
陈
宇
折 29
股 日
净 201
资 6年
倪
斌
折 29
股 日
张 净 201
尧 资 6年
产 6月
折 29
股 日
净 201
章 资 6年
明 折 29
股 日
净 201
章 资 6年
来 折 29
股 日
净 201
郑 资 6年
莲 折 29
股 日
净 201
饶 资 6年
林 折 29
股 日
深
净 201
圳
资 6年
第
一
折 29
创
股 日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合计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01.4571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
·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
·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上通过。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包括上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若有)主持(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长(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定,股东大会批准。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事行为能力;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人; 期限未满的;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定的其他内容。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户存储;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者进行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七)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收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为己有;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
可设副董事长(若有)若干名。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
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 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
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 事 会 制 定 董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表决程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对 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
·····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在适用本条(二)款的相关标准时: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 1、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证券交易
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一)款规定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二)款的
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规定。已按照本条(二)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2、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一)款第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二)款的规定。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标准,但 3、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二)款
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的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4、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前 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额为标准,适用本条(二)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3)项或 5、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
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准,适用本条(二)款的规定。
议程序。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指标,适用本条(二)款的规定。
·····
· 6、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
(五) 关联交易 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
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二)款的规定。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准,适用 本条(二)款的规定。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交易,且交易金额 用前两项规定。
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7、 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会审议。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
外) ,由总经理审批。 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但已按照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公司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
报告。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前述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会审议标准的第(3)项或第(5)项,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可免于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他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
·
(六) 关联交易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交易,且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还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他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审
批。
(七)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
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
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 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若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持监事会会议。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若有)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学决策。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
·····
·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润退还公司。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 司 的 公 积 金 用 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
策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 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
·····
·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程序 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 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3)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诉求。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策机制与程序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
·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2)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 红方案。
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六)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程序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 ·····
·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2)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 (七)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1)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2) 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 (3)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的举措等;
和透明等。 (4)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
(5)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
护等。
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
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算组申报其债权。 权。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删除本条
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与本章程不
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
调整。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最终以相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了保证本次变更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
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