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0 16: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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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债券承销业务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非市场化发债。二是在
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
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三是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
尽责,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四是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
参与质控相关工作,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在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
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河南证监
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李昭欣、花金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要求公司总经理李昭欣先生及原公司副总经理花金钟先生前往中国证监会
接受监管谈话。
  目前,公司其他业务经营正常。本次被责令暂停债券承销业务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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