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8 22: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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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4-04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告二
   ? 一审判决金额:72,769,258.47 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
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
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建三局提
起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房产”)
分别被列为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诉讼进展公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3 年 4 月 25 日临 2023-010 公告)。
书》(2023)苏 01 民初 1877 号,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的临 2024-039 公告)。
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完成上诉费缴纳,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南
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4-043
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 2024-042 公告)。
  二、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中建三局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1 民初 1877 号民事判决,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 年修正)第 177 条相关之规定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
决依法改判如下:
  (1)判决被上诉人 1 支付上诉人工程款 77,607,102.57 元,并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上诉人在 77,607,102.57 元本金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3)请求被上诉 2、被上诉人 3 对被上诉人 1 上述诉请第 1、2 项下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二审案受理费由三被上诉
人承担。
  特别说明:本案上诉争议金额为 9,037,844.1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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