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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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29 人,代
表股份数量 148,559,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3 人,代表股份数量 145,727,8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7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量 144,637,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81%。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 141,806,1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9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 31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2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7,405,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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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
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727,89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4,424,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1057%;反对 1,225,84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0.0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602,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1284%;反对
数(含网络投票)的 17.7507%;弃权 77,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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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
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727,89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4,411,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0969%;反对 1,221,79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会有 效 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 含网 络投票 ) 的 比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589,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0.9438%;反对
数(含网络投票)的 17.6920%;弃权 94,2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3642%。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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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方包腊梅、毕松羚、邱建军、崔玲、苏志忠、王花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该
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727,895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44,417,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99.1006%;反对 1,226,14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
,占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会有 效 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 含网 络投票 ) 的 比例 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59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1.0213%;反对
数(含网络投票)的 17.7550%;弃权 84,5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1.223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同意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
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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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