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未超出公司公示的《第三期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条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格为 6.66 元/股,向 11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43 万份,行权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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