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以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
杨涛,其中湖北聚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杨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湖北聚势、杨涛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在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
湖北聚势、杨涛可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
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书面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监事:
杨峰 冯杰 彭明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