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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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公司”)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
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
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
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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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创精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富创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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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
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授予”)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沈阳
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4 年 3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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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
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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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7 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数量:12.00 万股。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人数:7 人。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人民币 38.0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预留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类别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的比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股) 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员工(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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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2.00 58.82% 0.05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
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