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基建: 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8 0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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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5   证券简称:天保基建       公告编号:2024-43
债券代码:149670   债券简称:21 基建 01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
基建01”或“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9670”)将于2024年10
月19日(实际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10月21日)支付2023年10月19
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付息
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8日,凡在2024年10月18日(含)前
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
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本期债券
将于2024年10月19日摘牌(实际摘牌日为2024年10月21日)。为
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年10月21日)
月21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22年至2023年每年的10月19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
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主体及“21基建01”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公司
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民币1,065.00元(含税),其中本金1,000元,利息65.0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1,052.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1,065.00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安排
年10月21日)
月2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21基建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
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
息申请,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
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
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
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
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
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五道35号汇津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侯海兴
 联系人:何倩
 联系电话:022-84866617
 邮政编码:30030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10-59026702
 传真:010-59026602
 邮政编码:100025
 特此公告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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