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0-17 23: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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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长鸿生物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5,0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07 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 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至 2034 年 10 月 16 日期间发生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 5,000 万元的保证
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
不超过人民币 28.3 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4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4-031)。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
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34,649.62        2,571,38.93
    负债总额              147,091.24        1,596,29.63
     净资产              87,558.38          975,09.30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59,427.02      975,14.93
    净利润            311.96         97,38.1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
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
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
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
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必要费用,前述款项之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
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以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
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
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
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
   (六)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
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七)被担保的主债权:
   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人民币五千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2.48 亿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7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07 亿
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41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
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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