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4-05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71,34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4 - 2024/10/25 2024/10/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本公司股东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本公司收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952837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