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0-17 1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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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
                              “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深圳瑞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7 号)同意注册,深圳瑞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0 万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3,600,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4,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数 量 33,6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5% ; 无 限 售 条 件的 股 份数量为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22,400,000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为 67,200,000 股。
《关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满足相应的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123 人授予
共计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8,900 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102,568,350 股。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的 2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共 356,175 股以及个人绩效未达到全额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 2,471 股,合计 358,646 股,回购注
销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102,209,704 股。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51,104,852 股,转增后
总股本增至 153,314,556 股。
份登记工作。相关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已于公司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办理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53,709,535 股。
完成了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相关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53,709,535 股减少至 152,766,542 股。
了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相关事项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 0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539,815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52,766,542 股减少至 152,226,727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152,226,72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为 113,491,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5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为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 6 名,分别为范文宏、黄新华、深圳市瑞皿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皿投资”)、深圳市瑞可投资咨询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可投资”)、深圳市瑞宏捷投资合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
宏捷”)、深圳市瑞华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捷”),
其分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有关限售股、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范文宏、黄新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③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④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⑤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发行人股东瑞皿投资、瑞可投资、瑞宏捷、瑞华捷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③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深圳瑞捷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及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限售股份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深圳瑞捷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深圳市瑞皿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可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宏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华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13,400,000    113,400,000
     注 1:公司现任董事长范文宏先生通过瑞皿投资、瑞宏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现任
董事黄新华先生通过瑞可投资、瑞华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注 2:截止 2024 年 10 月 10 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深圳瑞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内容;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深圳瑞捷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咏梅       付   林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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