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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金陵华
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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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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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
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姑苏区苏站路 1588 号世界贸易中心 B 座 21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6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台。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60,323,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8%;反对 68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弃权 9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6%。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
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王 菲
刘子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