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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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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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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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6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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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7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636,575,4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230%。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6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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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采用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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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620,67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35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4,013,8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32%。
投票结果:当选。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303,50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86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696,6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 94.2565%。
投票结果: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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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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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温志胜
经办律师:王西巧仙、赵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