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网络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网络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络舆情包括:
(一)在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博客、互动
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上发布;
(二)有关公司的报道、传闻、评论等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不实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客户、合作伙伴、政府机关、媒体、消费者等社
会公众对公司的品牌认知,造成公司产品服务销售和品牌形象传播的负面后
果;
(四)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格异常
波动的信息;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及时监测、快速响应、统分结合、尊重事
实”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舆情监督,如确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情况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网络舆情时,公司需与交易所及时沟通并根据规
则要求进行披露澄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应遵循统分结合的原则,将舆情管理实际落实到
日常工作中,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公共事务发展中心负责人和总裁
办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常设机构,就相关舆情管理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关键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主要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事务部(涉财
经证券类舆情)与公共事务发展中心(其他非财经证券类舆情),舆情发生
后,归口部门须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
济、证券、民生、政治方面舆情,评估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的影响,并在舆情
发生后及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
部门。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视频
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知乎、微博、视频网站、新闻网站/APP、博客、互
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网络媒体、电子报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监控及响应工作相关配合部门如下:
(一)公共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建立和维护,日常跟踪公司
品牌营销等方面的媒体信息,及时掌握公司品牌形象、品牌认知等市场反馈信
息。如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舆情工作组,同时协同证券事务
部、法务部、总裁办、经管中心以及舆情涉及部门处理舆情公关事宜;
(二)法务中心负责相关舆情产生公司所需要实施的法律维权工作;
(三)第三方舆情监测机构进行舆情实施监测,向公司每日进行网络负面
舆情报告,并协助公司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相关分支机构
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证券事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媒体舆情检测采集相关工作;
(二)舆情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与公
共事务发展中心,并协助对相应事件核实及处理;
(三)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与公共事务发展中心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
瞒报、漏报;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流程:
(一)舆情监控与预警
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媒体及平台)
的舆情动向,每天早上 10:00 整理前一天的舆情报告报送证券事务部与公共事务
发展中心负责人;
提交对该负面信息的分析及处理建议,证券事务部、公共事务发展中心、法务中
心及负面舆情源头负责部门对方案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
正;
情工作组副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评估方案可行性与必要性,最终报组长决策后执
行。
(二)负面舆情的处理与公关执行
情源头负责部门联合执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技术或公关手段快速降低危机
或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公司其他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配合;
合理的场合、时机及方式解答相关问题,引导舆论走向;
担。
(三)负面舆情后复盘与整改
法务中心及负面舆情源头负责部门制定详细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并在指定范围内公布责任处理及内部管理整改结果;
品牌宣传等方式,逐步修复和提升品牌形象,重建品牌信任;
险的认识,掌握应对技巧,增强舆情防范意识。
(四) 如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自查及
汇总,并将相关情况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舆情统筹处理及上
报。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协调公司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依据上述第十三条流程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
券事务部、公共事务发展中心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收集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初步应对
方案;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经
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三)涉财经证券类负面舆情须强化沟通机制,建立与投资者高效的沟通
策略,确保投资者的问题能够获得及时反馈。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
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
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应移交公
司法务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都是准确、完整和透明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包括未经正式披露的各类统计数据、重大事项、高层管理人员变动、业务合
作信息、投融资信息、涉密信息及其他有可能引起社会误解的信息等)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
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聘请顾问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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