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从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
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