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10-16 18:18: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从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
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山西汾酒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