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10-16 18: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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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
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从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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