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10-16 0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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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 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 邮编 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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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40153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8,312,4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1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75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796,558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18,463,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787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因为
工作原因,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268,617,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3 %。
  同意 268,616,9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6,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6,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6,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268,617,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3 %。
  同意 268,616,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6,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268,619,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7 %。
  同意 268,61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7 %。
  同意 268,616,9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912 %。
  同意 418,059,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33 %;反对 25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弃权 148,6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1,75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13 %;弃权 148,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418,121,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 %;反对 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弃权 339,8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454,30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弃权 339,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严琦、李岩回避该提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一民
                 经办律师: 黄咏梅
                 单位负责人: 姚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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