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74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人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91名,代表股份4,021,440,839股,占公司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8730%。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
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A股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订<广发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
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东 是否获
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得通过
型
A股 3,317,817,865 99.9229% 1,424,702 0.0429% 1,136,400 0.0342%
H股 701,061,87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是
合
计
(2) 《关于<广发证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为非累
积投票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东 是否获
类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得通过
型
A股 3,318,053,465 99.9300% 1,634,202 0.0492% 691,300 0.0208%
是
H股 701,061,87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合
计
本次股东大会A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修订
《广发证券
关联交易管 128,140,794 98.0405% 1,424,702 1.0900% 1,136,400 0.8695%
理制度》的
议案
关于《广发
证券2024年
度中期利润 128,376,394 98.2208% 1,634,202 1.2503% 691,300 0.5289%
分配方案》
的议案
议案(2)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苏敦渊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