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上海)有限
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
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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