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石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药(上海)
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石药集团百克(山东)生物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百克”)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
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
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石药百克致力于长效蛋白药物等创新生物药品的研发和商业化,根据《国民
(GB/T4754-2017),石药百克属于“C27 医药制造业”项下的“C2761
经济行业分类》
生物药品制造”。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
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标的公司具备完善的
研发创新体系,经营成长性良好,符合创业板有关定位。标的公司所处的生物医
药行业属于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次交易有利于深化公司在生物制药前
沿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布局,加速打造领先的创新生物医药平台。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20.95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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