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5 2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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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4-042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
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758,482,776 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1 人,代
表股份数合计为 252,885,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3410%。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9,321,2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87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564,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
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
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53,6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09%。
  毛海波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7%。
  吴刚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7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5%。
  张武军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6,1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02%。
  朱立女士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5%。
  华绍广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72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69%。
  莫磊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8%。
  林钟高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2%。
  乔利杰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5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1%。
  刘先松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
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5,6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8%。
  常军先生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36,17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695%。
  张志芳女士当选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刘小英律师、柴佳欣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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