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5 21: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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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
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审议并批准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
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
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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