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0-15 1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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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益丰药房”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同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益丰药房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为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8月3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绩效考核未达标或降级的激励对象的部分股份进行回
购并注销。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价格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19,488股股票价格由14.23元/股调整为13.98
元/股;回购注销的4,860股股票价格由15.38元/股调整为15.13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
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1,212,456,645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2024 年 10 月 14 日完成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之“二、回购价
格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四)派息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据此,本次调整回购价格 P1=(14.23-0.25)元/股=13.98 元/股;调整回购价
格 P2=(15.38-0.25)元/股=15.13 元/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的 19,488 股股票价格由 14.23 元/股调整为 13.98 元/股;
回购注销的 4,860 股股票价格由 15.38 元/股调整为 15.13 元/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彭   龙
                     经办律师:
                                   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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