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5 1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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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发展目
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
理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定期会议不少于两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微信
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会议召开前 5 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视作其已
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形成后,公司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公告的内容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定并对外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认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该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或以总经理办
公会议决议或纪要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
决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
发送会议通知、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文件准备等相关工作,董事
会秘书应当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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