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5 1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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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
      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45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800
      号 A 栋上海浦江智选假日酒店多功能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72)内容
      一致。
      经董事长 Gerald G Wong 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赵宏伟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8,041,841 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共计 1,2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673,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278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临 2024-072)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
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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