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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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4】法意字第 41012-1 号
致: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杭州
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大地海洋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
意见。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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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
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
章均为真实。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
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
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
士承担。
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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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上市公司 指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激励计划(草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指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归属 指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
归属条件 指
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归属日 指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指
第 1 号》 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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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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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
办法》,并将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
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
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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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之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以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公司本次拟以 9.52 元/
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3 名激励对象 23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0 月
股票。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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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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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等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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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 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沈路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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