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五)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方
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
第三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9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
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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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星期
二)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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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3人,代表公司股份26,805,28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68%。
人)共384人,代表股份461,749,5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84%。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议案1“关于子公司阿克苏华锦化肥与中兵节能环保签订《合
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
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
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告》中所列议案2“关
于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与北方节能环保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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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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