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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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
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
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648名,均
为截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400,37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9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40,45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39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7,912,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1%;
反对 365,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7%;弃权 1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7,812,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6%;
反对 45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8%;弃权 1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不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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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丽萍
张梅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