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
及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 条
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 10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
本次拟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符合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中 150 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A,可按本次可归属比例的 100%
归属;2 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B,可按本次可归属比例的 80%归属,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提交的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为
符合条件的上述 1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