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光科技: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证券之星 2024-10-14 23: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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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资产收
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6 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西安炬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田野先生、李小宁先生、侯栋先生,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先
生的兄弟之配偶李卓进女士,除前述人员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4.2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23 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61.13 万股。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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