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值得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
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
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事件应按本办法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
(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采购或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及相关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公司产品类、视频类等,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五)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六)收到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七)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
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
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
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
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相关事件”自愿性信息时,应遵
循及时性要求,公司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发生之日或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
询。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
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
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
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
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
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
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查阅涉及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
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
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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