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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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5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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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518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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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和电子版的,保证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相符。
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承诺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的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
项为限)发表意见,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事项及本所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所均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者给予任何
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
该更改部分不承担责任。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
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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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
(二)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
至 2023 年 5 月 7 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
获得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 年 6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为 89 名激励对象登记限
制性股票 3,119,816 股,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8 日。
(五)2024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六)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七)2024年7月10日,公司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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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
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前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说明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权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实施完毕。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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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P=(15.53-0.7)÷(1+0.4)-0.7=9.89 元/
股(四舍五入)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次回购价格为 9.8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的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
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Q=30,000×(1+0.4)=42,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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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并未收
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
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此外,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0月17日完成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
及回购注销安排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回购注销的原
因、数量、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