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莱伯泰科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
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股(含)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为 35.00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674,2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 67,236,400 股的比例为 1.0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本次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
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
配总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7,236,4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 674,22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6,562,178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7,987,461.36 元(含税)
。公司在 2024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至本申请日期间无新增回购股份。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0。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12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2 元/股。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6,562,178×0.12)÷67,236,400≈0.118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8 元/股。
(1)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2)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
绝对值在 1%以下(含)。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1.25 元计算: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25-0.12)-(21.25-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