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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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发布《惠发食品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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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285,191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数 4,110,040 股和需回避表决股份数 120,598,036 股)的 12.744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因其中 6 名股东(合计持股 120,598,036 股)与
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需回避表决,故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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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6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9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0%。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09,2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62%;
反对:41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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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19,7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意:14,80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25%;
反对:41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9%;弃权:
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17,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10,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67%;
反对:409,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67%;弃权:
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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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21,3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