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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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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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293,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57,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72%。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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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
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4,237,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9,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表决结果:同意 54,240,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10,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