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 2024-043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
计 70.29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3%。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
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简称“小商品城”或“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
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转发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
室批复的公告》,原则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三)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中国小商品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
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3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因此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租户租金减少的营业收入金额后,
低于 120%;2022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22 元,且上述两
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实际完成
个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
值为 859,478.04 万元。故以 2019
水平;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
营业收入考核值的增长率为
亿元。
注:①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企业 75 分位值 15.05%(据对标企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总股本;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业 2022 年年报数据)
。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
后每股收益为 0.33 元、高于 0.22
数不做调整,以 2019 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元,亦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年报数据)
。
②以上营业收入、每股收益以剥离房地产业务数据
为考核计算依据。
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业 务 chinagoods 平 台 GMV 为
综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
目标已完成,公司业绩层面业绩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要求。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
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 4 个等级,
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 2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 结果均达到良好及以上,个人解除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 限售系数均为 1。
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 0.8 0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共计 70.29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
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3%,具体如下:
获授的权益 本次可解除限售权 占目前总 剩余未解除限
激励人员
数量(万股) 益数量(万股) 股本比例 售数量(万股)
预留授予激励人员(28 人) 213.00 70.29 0.013% 72.42
四、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除限
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70.29 万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解锁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出具日,小商品城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
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
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