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4-081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与白马大道交汇处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 302。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宋超平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 人,代表股份 44,376,56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537,78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
代表股份 537,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长粟武洪
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已履行请假程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12,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9%;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3,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90%。
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08,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5%;
反对 43,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4%;弃权 2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9,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1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
反对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3%;弃权 16,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夏鹏、徐秋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