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克科技: 欧克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4

证券之星 2024-10-14 1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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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
致: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
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
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欧克科技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0 人,
共计持有公司 167,8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25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460%;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7%;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戴思佳
                      经办律师:
                                 张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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