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浙六和法意(2024)第1807号
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琦律师、吴媛丽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
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浙江万里扬股份
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
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00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河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按《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24年10
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06,600,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15.7398%。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 式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244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1,006,279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10,375,532股,其中现场投票206,600,000股,网 络 投 票
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78,20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375,532股、反对7,052,547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刘珂
经办律师签名:张琦、吴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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