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税友股份)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税友股份股票价值等问
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税友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或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一)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注销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二)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1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不达标不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24,25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四)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五)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自该公告披露之
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
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
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本激励计划中 2 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为“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3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若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4]1651 号)、2022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458 号)、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
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
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为 101,249,301.16 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4,250 股。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发布的《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分派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23.06
元/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约为人民币 996.71 万元(含税),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399456
公司已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安排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
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