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
金证法意[2024]字 1010 第 1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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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
金证法意[2024]字 1010 第 1221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简称“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
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根据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
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如涉及评估报告、审
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
引述。
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发行人向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上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根据上述决议,本次发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
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发
行的顺利实施,2024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
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发行人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
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前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有
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
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
大不利变化事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宜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