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证券之星 2024-10-11 23: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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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
履行职责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
业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
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
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
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提
交定稿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并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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