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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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30 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了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
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相关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作
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73 名,代表股份 65,369,63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1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59,467,35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56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02,2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070%。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
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6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915,07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52%。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
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
会聘请的见证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 2 项议案,该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4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92,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6189%;反对 16,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2762%;弃权 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36,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弃权 20,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81,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4397%;反对 1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2205%;弃权 20,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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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邵 禛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