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1 20:35: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03 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性、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了《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权登记日及登记方式、联
系电话、联系人以及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周五)上午 9:30 在青岛西海岸新
区太行山路 2 号澳柯玛创新中心 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斌
                                                        法律意见书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8 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7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868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37,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所两名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9,238,1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9%;40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193%;203,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 1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425,7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315%;408,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90%;203,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308,417,225 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
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公司未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统计在本议案的表决
结果中。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7,443,38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01%;590,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
份总数的 0.06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8,213,7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857%;590,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95%;233,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
在股东提出超出上述议案以外新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澳柯玛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