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5 证券简称:国博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2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96,014,9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3,967,599.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中电国基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
所、中电科国微(天津)集成电路芯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丰荷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芯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
发放。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1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5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4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69090051
特此公告。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