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
邦股份”)控股股东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集团”)及相
关方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194,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司法拍卖股票竞买成
交 75,1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38.71%,占公司总股本 13.17%。拍卖标
的最终成交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
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方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 股 票 202,511,673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35.51% 。 其 中 已 质 押 及 冻 结 股 票
占公司总股本 13.17%。后续如上述司法拍卖成交股份完成过户,亚邦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从 202,511,673 股下降为 127,411,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 35.51%下降为 22.35%,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控人变更。本次流拍股份 118,900,000 股如何继续司法处置存在不确定性,如后
续继续司法处置且完成过户,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股权结
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涉及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承诺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亚邦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4-047),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将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10 时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
卖公司控股股东亚邦集团及相关方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经查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根据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示的《成交确认书》,
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占公司
成交股数 总股本
标的物名称 司法拍卖时间 成交金额(元) 竞买人 拍卖结果
(股) 比例
(%)
亚邦股份质押股
时至 2024 年 10 月 11 25,100,000 4.40 58,840,000 股集团有限 未收到法院
票 2510 万股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公司 成交裁定
亚邦股份质押股
时至 2024 年 10 月 11 25,000,000 4.38 65,570,000 股集团有限 未收到法院
票 2500 万股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公司 成交裁定
亚邦股份质押股
时至 2024 年 10 月 11 25,000,000 4.38 64,990,000 钱林洁 未收到法院
票 2500 万股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成交裁定
亚邦股份质押股
时至 2024 年 10 月 11 0 0 0 - 流拍
票 11890 万股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
合计 - 75,100,000 13.17 189,400,000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尚需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
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
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
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交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尾款、
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人等相关方合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将从 202,511,673 股下降为 127,411,673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 35.51%下降为 22.35%,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变更。本次流拍股份 118,900,000 股如何继续司法处置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继
续司法处置且完成过户,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股权结构、
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涉及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等承诺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
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
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
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
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控股股东、实际制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